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956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新,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