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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王立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603民初956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王立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王立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956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新,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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