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37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辉,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好视清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锦秋办事处胜利二路博兴宾馆沿街房iv>经营者:顾彩彩,经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好视清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