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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与袁友才、谭丛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4974号
案件名称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与袁友才、谭丛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袁友才;谭丛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民初4974号 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化学工业区临江大道化工二路**。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化学工业区化工二路**。

法定代表人:蒋红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友才。

被告:谭丛华。

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投资公司)、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虎涂料公司)为与被告袁友才、被告谭丛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力诺投资公司、双虎涂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友才、谭丛华经本院公告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力诺投资公司、双虎涂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原告第7056161号双虎图形商标,销毁现有的侵权产品;

二、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力诺投资公司是涉案双虎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前身为于1928年成立的汉口建华机制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是武汉第一家化学油漆制造厂,双虎品牌由此诞生。

历经88年持续经营,双虎品牌已成为行业内的知名品牌。

2012年1月1日、2016年4月1日,力诺投资公司先后两次将该注册商标独占许可给双虎涂料公司,并于2017年3月20日将该商标转让给双虎涂料公司。

2016年4月,原告发现两被告大肆销售侵犯涉案商标权的油漆商品,向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报案。

后公安机关查获侵权产品货值共计158,426.6元。

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分工合作,擅自在其销售的涂料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两原告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袁友才、谭丛华未到庭,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查:原告证据均有原件当庭核对,与其主张权利相关,对其证据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10年8月7日,武汉力诺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第7056161号双虎图形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商品第2类,包括油漆;

木材涂料(油漆)等,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8月6日。

2013年10月8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武汉新康化学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3月9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再次变更为力诺投资公司。

2017年3月20日,经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双虎涂料公司。

1991年8月9日开始,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多次认定双虎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2012年1月1日、2016年4月1日,双虎涂料公司与力诺投资公司先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两份,约定力诺投资公司将包括前述涉案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独占许可给双虎涂料公司,许可使用期限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双虎涂料公司与力诺投资公司有权作为共同原告向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鄂0102刑初86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2016年4月至11月29日,被告人袁友才、谭丛华未经第7056161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由袁友才提供带有“双虎”图形商标的空桶给谭丛华。

谭丛华将其生产的油漆灌装到上述空桶内,后袁友才将灌装好的油漆拖至其租赁地贴上合格证后对外销售。

2016年11月29日,公安人员查获袁友才未来得及销售的侵权产品。

根据武汉市东西湖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认定的价格,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8,426.6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袁友才、谭丛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的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58,426.6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决:被告人袁友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被告人谭丛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另查明, 力诺投资公司于2001年11月29日注册成立,由山东力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85.16%)、武汉力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2.84%)、山东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持股2%)组成。

该公司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

该公司成立之后,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武汉力诺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化学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康化学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力诺投资公司系第705616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双虎涂料公司经受让取得该商标所有权,其依法在核定使用的第2类商品上对该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且根据力诺投资公司与双虎涂料公司的许可协议约定,两原告有权作为共同原告向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2017)鄂0102刑初8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由袁友才提供带有与第7056161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双虎”图形商标的空桶给谭丛华,谭丛华将其生产的油漆灌装到上述空桶内,后袁友才将灌装好的油漆拖至其租赁地贴上合格证后对外销售。

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案涉商标相同的商标,本院认定两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构成了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结合两被告被查获的商品货值金额人民币158,426.6元、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恶意、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本院确定两被告赔偿因其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为人民币60,000元。

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友才、谭丛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因商标权遭受侵害所致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由被告袁友才、谭丛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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