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486号 原告:崔洪升,男,194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荣,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李刚,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山东凯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郝家工贸发展基地北二路19号002幢。
法定代表人:秦荣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君,青岛清泰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乃明,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陆海钻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北二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秦荣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君,青岛清泰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乃明,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洪升与被告李刚、被告山东凯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陆海钻采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崔洪升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洪升撤回对被告李刚、被告山东凯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陆海钻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计49900元,应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崔洪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