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195号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咱**。
法定代表人:董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永建副食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西城花园西门/div>经营者:任风丽,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永建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