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671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日红,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日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2019年9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余 晨人民陪审员 庞世伟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