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434号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德克萨斯州普莱诺市花岗岩公园路(GraniteParkway)58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GharlesC.Grindstaff,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筱青,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婧,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