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986号
案件名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初198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曹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7225013号商标权的行为,并在深圳市级任何一家媒体上发布致歉声明;

2.被告就其在全国范围内(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外)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4000万元。

事实与理由: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旗下的“Pancoat”(盼酷)品牌于2009年创立于韩国,2013年“Pancoat”(盼酷)品牌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期间,品牌索引有限公司陆续在中国获准注册“Pancoat”(盼酷)品牌下的多类英文和图形商标,并将其广泛使用在各类服饰、配件等商品上。

2016年,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将“Pancoat”(盼酷)品牌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独占许可给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经协商,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将“Pancoat”(盼酷)品牌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涉案商标在内)转让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更好的提升“Pancoat”(盼酷)品牌在国内的知名度、美誉度,采取了包括邀请知名艺人代言、新品发布会、电视剧广告植入等多种宣传方式,始终致力于更好的宣传、保护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

2018年,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多家大型商场内的“Annil”(安奈儿)实体店铺、天猫网旗舰店或专营店内均有销售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商品,且在商品吊牌上印有被告企业信息等标识。

被告是一家自主研发设计、主营中高端童装业务的自有品牌服装企业,旗下拥有“Annil安奈儿”童装品牌,该公司于201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品牌影响力巨大,各类专卖店和专柜不计其数,其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对原告商誉、商标知名度、市场份额造成了极大冲击。

因各种因素限制,原告不能对侵权店铺调查取证,仅对“南京中央商场”等少数大型商场内的“Annil”安奈儿品牌专柜以及天猫网“安奈儿旗舰店”等少数网店进行了取证。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答辩观点,主要如下:被告经营的“Annil安奈儿”是我国婴童产业中的知名童装品牌,诉争商品是被告于2017年下半年、2018年初推出的共计近3700款新衣中的3款,分别于2017年下半年和2018年初上市,于2018年7、8月下架;

被告对诉争图案的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且在诉争商品的销售场所和商品本身明显位置上均标记了被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Annil安奈儿”品牌,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不侵权;

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也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授权代理人不具备诉讼代理资格,无权代理本案诉讼,但被告同意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后补交相关材料,被告同意原告继续参与本案庭审;

原告《起诉状》上加盖“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的印章,请原告庭后予以完善,被告同意原告补正《起诉状》的重大瑕疵;

原告维权过度且不合理,仅在北京、山东、浙江和上海索赔总金额就高达人民币2100万元,现又在本案中索赔人民币4000万元,索赔金额明显不合理。

故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开庭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

庭后,针对被告庭审答辩意见,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通过邮件(EMS运单1029120070232)向本院补寄有转委托人“张洁”签名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并将落款日期分别署上“2019年4月1日”“2019年8月1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经庭审质证,如下: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2017)锡梁证经内字第496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品牌索引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为崔*旭;

证据2.(2017)锡梁证经内字第496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将第17225013号 商标独占授权给原告,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证据3.(2018)鲁莱西证经字第7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取得第17225013号 商标专用权,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证据4.(2018)浙义证保字第8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合肥3家门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且被告销售渠道多、销售规模大,给原告商标知名度及原告市场份额造成了极大影响;

证据5.(2018)浙义证保字第8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天津4家门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且被告销售渠道多、销售规模大,给原告商标知名度及原告市场份额造成了极大影响;

证据6.(2018)浙义证保字第85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天津3家门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且被告销售渠道多、销售规模大,给原告商标知名度及原告市场份额造成了极大影响;

证据7.(2019)浙义证法字第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南京6家门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且被告销售渠道多、销售规模大,给原告商标知名度及原告市场份额造成了极大影响;

证据8.(2019)浙义证法字第8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南京5家门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且被告销售渠道多、销售规模大,给原告商标知名度及原告市场份额造成了极大影响;

证据9.(2019)浙义证法字第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南京6家门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

证据10.(2019)浙义证法字第1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郑州6家门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

证据11.(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3446号《公证书》、(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315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淘宝网“安奈儿童装超博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

证据12.(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4452号《公证书》、(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4441号《公证书》、(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443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天猫平台“安奈儿童文攀专卖店”“安奈儿心一轩专卖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

证据13.(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5278号《公证书》、(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86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天猫平台“安奈儿童蒙恩专卖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

证据14.(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5280号《公证书》、(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597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天猫平台“安奈儿旗舰店”“annil兔宝贝专卖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

证据15.(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742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淘宝平台“衣童品尚”“安奈儿童装正品店”“美羊羊安奈儿精品店”“安奈儿美洋洋童衣馆”“安奈儿童装天使兔童衣馆”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

证据16.(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742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淘宝平台“安奈儿咪兔童装”“开心淘安奈儿正品童装店”“安奈儿薇兔屋”“贵族宝贝童装屋”“安奈儿童装爱尚兔”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

证据17.(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7428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淘宝平台“安奈儿童衣柜”“Sunnybaby童装店”“安奈儿童衣阁”“安奈儿聪明兔童装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

证据18.(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742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淘宝平台“安奈儿童装伊哥店”“兔宝贝品牌童装”“安小兔的寻衣启示”“安奈儿精品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

证据19.(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9063号《公证书》、(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9065号《公证书》、(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906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天猫平台“安奈儿凤尚专卖店”“annil安奈儿蓓恩贝专卖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

证据20.(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6485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淘宝平台“小樱桃正品代购店”“漂洋过海1789”“安奈儿童装创景店”“小兔儿乖乖的窝”“安奈儿专柜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

证据21.(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648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淘宝平台“安奈儿童装小白兔店”“d[s125406253]”“安奈儿乐辰童装店”“安奈儿正品店”“安奈儿Annil童装店”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

证据22.(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648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淘宝平台“安奈儿小屋”“安奈儿童装兔商城”“安奈儿童装兔宝店”“安奈儿童装总店”“好好安奈儿童装店”“安奈儿双子星童装坊”取证被告被诉侵权行为。

被告对上述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确认原告证据1至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确认原告证据4至2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证明目的。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抗辩证据,如下:抗辩证据1.《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用以抗辩证明被告在第25类“童装”等商品上持有第1517368号“ ”商标;

抗辩证据2.《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用以抗辩证明被告在第25类“童装”“针织品(服装)”等商品上持有第1285969号“ ”商标;

抗辩证据3.《商标注册证》,用以抗辩证明被告在第25类“针织服装”“衬衫”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5528285号“ ”商标;

抗辩证据4.《商标注册证》,用以抗辩证明被告在第25类“婴儿睡袋”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5528535号“ ”商标;

抗辩证据5.《商标注册证》,用以抗辩证明被告在第25类“童装”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3944687号“ ”商标;

抗辩证据6.《天眼查专业版企业信用报告》,用以抗辩证明深圳市岁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有关联关系;

抗辩证据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用以抗辩证明深圳市岁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关联性;

抗辩证据8.深圳市“驰名商标”《名单》网页打印件,《荣誉证书》《绿色选择推荐证书》《关于第10829663号“安奈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2011深圳妈妈最信赖的十大婴幼儿品牌》《2005深圳百强商业超级品牌》《中国最受消费者欢迎的十大消费品牌》《首届深圳十大最具知名度品牌》,用以抗辩证明被告的“Annil安奈儿”是知名童装品牌,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

抗辩证据9.《2017年度广东特许经营50强》《荣誉证书》《ISO证书》《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商品》《证书》《优秀创新奖证书》,用以抗辩证明被告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行业认可度;

抗辩证据10至11.2017、2018新款服装《宣传册》,用以抗辩证明被告2017年上市1700款新衣,被诉侵权AB731528款仅为其中1款,2018年上市1900款新衣,被诉侵权XB811517款和XB811548款(米白色)仅为其中2款;

抗辩证据12.《外发加工合同》,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AB731528款童装的约定总生产数量为14450件;

抗辩证据13.《对账单》,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AB731528款童装的实际总生产数量为14426件;

抗辩证据14.《安奈儿生产公司生产计划入库单》,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AB731528款童装的实际总入库数量为14426件;

抗辩证据15.《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AB731528款童装,被告与赣州市聚韬服装有限公司按14426件进行结算;

抗辩证据16.《Annil外发加工合同》,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XB811517款童装的约定总生产数量为7470件;

抗辩证据17.《对账单》,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XB811517款童装的实际总生产数量为7561件;

抗辩证据18.《安奈儿生产公司生产计划入库单》,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XB811517款童装的实际总入库数量为7561件;

抗辩证据19.《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XB811517款童装,被告与清远金狮制衣有限公司按7561件进行结算;

抗辩证据20.《Annil外发加工合同》,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XB811548(米白色)款童装的约定生产总数量为3050件;

抗辩证据21.《对账单》,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XB811548(米白色)款童装的实际总入库数量为3050件;

抗辩证据22.《安奈儿生产公司生产计划入库单》,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XB811548(米白色)款童装最终的入库数量为3050件;

抗辩证据23.《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XB811548米白色款和牛津蓝款童装,被告与惠州富永服装有限公司按5879件进行结算;

抗辩证据24.《全国范围内涉案款项的销售统计情况》,用以抗辩证明原告要求安奈儿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缺乏证据且金额严重畸高;

抗辩证据25.《联销合同》《合作合同》《联营合同书》《专柜经营合同》《品牌专柜经营合同书》《联合销售合同》《商品营销合同书》《专柜商品合同书》,用以抗辩证明剔除商场的扣率后,被诉侵权商品的总零售额只有70%-80%可以转化为被告的销售收入;

抗辩证据26.《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3月),用以抗辩证明原告要求安奈儿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缺乏证据且金额严重畸高;

抗辩证据27至39.《民事起诉状》(多份),用以抗辩证明原告有滥用权利之嫌。

原告对上述被告抗辩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确认被告抗辩证据1至5、7的真实性、合法性,不确认关联性;

不确认被告抗辩证据6、10至24、2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不确认被告抗辩证据8、9部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确认被告抗辩证据25、27至39的真实性,不确认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评判如下: 一、当事人无争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关于(2017)锡梁证经内字第4963号《公证书》,公证事项为《RegisteredNo.2017-35089NOTARIALCERTIFICATE》原本与复印本相符,内容显示,如下:《公证书》,登记编号为2017-35089,由KIMHYUNGMIN公证处出具,公司名称为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崔*旭。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17年12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且无争议,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7)锡梁证经内字第4962号《公证书》,公证事项为《RegisteredNo.2017-3544NOTARIALCERTIFICATE》原本与复印本相符,内容显示,如下:《公证书》,登记编号为2017-3544,由东南合同法律事务所出具,“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是Pancoat品牌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pancoat、版权,具体详见附件)的拥有者”“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在中国所以商品品类的独占被许可方”“授权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中包括第17225013号“ ”商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17年12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且无争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2018)鲁莱西证经字第70号《公证书》,公证事项为《商标注册证》原本与复印本相符,内容显示,如下:《商标注册证》,第17225013号,商标为“ ”,注册人为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28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浴帽、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足球靴、睡眠用面罩、服装绶带(截止);

《商标转让证明》,2018年1月1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内容显示,如下:兹核准第17225013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018年4月25日,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且无争议,本院予以采纳。

二、当事人争议证据,本院认定情况 关于(2018)浙义证保字第80号《公证书》,2018年5月21日至22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利用该公证处“在线公证平台”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拍照功能对购买过程进行拍照,并将拍摄所得的图片提交至该公证处保管。

公证内容显示,如下:(安徽合肥)百大购物中心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安徽合肥)万达广场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安徽合肥)欢乐颂购物中心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11月6日,申请人向该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

2018年11月21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系公证文本且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8)浙义证保字第84号《公证书》,2018年5月29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利用该公证处“在线公证平台”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拍照功能对购买过程进行拍照,并将拍摄所得的图片提交至该公证处保管。

公证内容显示,如下:(天津)乐宾百货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天津)乐天百货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天津)新生活广场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天津)阳光乐园彩悦城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该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

2018年11月21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系公证文本且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8)浙义证保字第85号《公证书》,2018年5月29日至30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利用该公证处“在线公证平台”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拍照功能对购买过程进行拍照,并将拍摄所得的图片提交至该公证处保管。

公证内容显示,如下:(天津)新业广场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天津)迎宾超市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天津)滨江购物中心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该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

2018年11月21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系公证文本且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9)浙义证法字第7号《公证书》,2018年5月23日至24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利用该公证处“在线公证平台”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拍照功能对购买过程进行拍照,并将拍摄所得的图片提交至该公证处保管。

公证内容显示,如下:(江苏南京)苏宁环球购物中心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江苏南京)山百大楼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江苏南京)新城市广场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江苏南京)金鹰特惠中心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江苏南京)万达广场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江苏南京)印象汇商场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9年1月4日,申请人向该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

2019年1月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系公证文本且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9)浙义证法字第8号《公证书》,2018年5月22日至23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才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利用该处“在线公证平台”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拍照功能对购买过程进行拍照,并将拍摄所得的图片提交至该处保管。

公证内容显示,如下:(江苏南京)鹏欣水游城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江苏南京)中央商场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江苏南京)金鹰南馆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江苏南京)南京商厦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江苏南京)金茂汇商场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9年1月4日,申请人向该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

2019年1月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系公证文本且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9)浙义证法字第9号《公证书》,2018年5月21日至22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才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利用该处“在线公证平台”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拍照功能对购买过程进行拍照,并将拍摄所得的图片提交至该处保管。

公证内容显示,如下:(江苏南京)万达广场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江苏南京)同曦假日百货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江苏南京)金鹰(江宁店)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江苏南京)景枫KINGMO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江苏南京)虹悦城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9年1月4日,申请人向该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

2019年1月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系公证文本且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9)浙义证法字第10号《公证书》,2018年5月27日至29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才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利用该处“在线公证平台”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拍照功能对购买过程进行拍照,并将拍摄所得的图片提交至该处保管。

公证内容显示,如下:(河南郑州)丹尼斯•大卫城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河南郑州)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河南郑州)丹尼斯百货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河南郑州)王府井百货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河南郑州)万达百货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河南郑州)万达广场图片,Annil店铺图片,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9年1月4日,申请人向该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

2019年1月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系公证文本且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3446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8年3月14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邵*现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打开谷歌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网页,输入账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宝贝”,查看订单号为121532096721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如下:商家为“安奈儿童装超博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运单号码为481247245681,卖家信息中昵称为超博儿童商场,真实姓名为四川超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专柜同款2017秋季新品男童圆领长袖卫衣T恤AB731528,价格为人民币239元,订单总金额为人民币141元,已售3件,评价4;

淘宝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公司名称为四川超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3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关于(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3157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8年3月7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邵*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346号雪峰大厦接收《中通快递》(运单号为481247245681)包裹1份,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邵*拆开包裹后,内有衣服1件,对商品进行拍照后,由该处公证员予以封存后,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收取。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3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上述原告《公证书》均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4452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8年3月4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兵现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网页,输入账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宝贝”,查看订单号为134233567294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文攀专卖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运单号码为481118684841,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2017秋季新款男童圆领长袖卫衣AB731528专柜正品,价格为人民币239元,订单金额为人民币131元,总销量4,淘宝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公司名称为重庆文攀贸易有限公司;

查看订单号为134233567296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心一轩专卖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

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运单号码为3353939468380,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2017秋新款男童圆领长袖卫衣中大童卡通AB731528,价格为人民币239元,订单金额为人民币131元,总销量3,评价1,淘宝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公司名称为深圳市心一轩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20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关于(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4441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8年3月4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3月7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该处工作人员叶倩云在该处收到《中通快递》(运单号为481118684841)包裹1份,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兵拆开包裹后,内有衣服1件,对商品进行拍照后,由该处公证员予以封存后,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楼*兵收取。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20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关于(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4437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8年3月4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3月6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该处工作人员吴汝云代叶倩云在该处收到《申通快递》(运单号为3353939468380)包裹1份,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兵拆开包裹后,内有衣服1件,对商品进行拍照后,由该处公证员予以封存后,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楼*兵收取。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20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上述原告《公证书》均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5278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7年9月20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2月4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兵现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网页,输入账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宝贝”。

查看订单号为97761355426235339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蒙恩专卖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运单号码为467071586172,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2017秋季新款男童圆领长袖卫衣正品中大童卡通AB731528,价格为人民币239元,订单金额为人民币169元,月销量5。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5月8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关于(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866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1月30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该处工作人员周谊超与快递员联系要求其将货物改派至江滨西路38号,在该位置收到《中通快递》(运单号为467071586172)包裹1份,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兵拆开包裹后,内有衣服1件,对商品进行拍照后,由该处公证员予以封存后,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楼*兵收取。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1月10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上述原告《公证书》均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5280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7年9月20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2月6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兵现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网页,输入账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宝贝”。

查看订单号为96787345228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旗舰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全一快递,运单号码为113048742284,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男大童秋冬新款圆领长袖卫衣AB731528,价格为人民币239元,订单金额为人民币239元,总销量50;

查看订单号为97769671832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annil兔宝贝专卖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号码为3941148919486,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男童卫衣T恤衫2017秋装新款儿童针织衫中大童长袖T恤,价格为人民币239元,订单金额为人民币169元,总销量10,评价4,天猫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公司名称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深圳市兔宝贝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5月8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关于(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5972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7年11月22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1月30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该处工作人员龚成强在该处收到《韵达快递》(运单号为3941148919486)包裹1份,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兵拆开包裹后,内有衣服1件,对商品进行拍照后,由该处公证员予以封存后,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楼*兵收取。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7年12月2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上述原告《公证书》均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7426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8年5月21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邵*现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打开谷歌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网页,输入账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宝贝”。

查看订单号为146058333521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衣童品尚”,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运单号码为494941507539,商品名称为安奈儿正品男童纯色小狗图案卫衣2017秋新中大童套头上衣AB731528,价格为人民币140元,已售1件;

查看订单号为146058333522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童装正品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运单号码为3361337770125,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专柜新品2017秋装新款男中大童圆领长袖卫衣,价格为人民币239元,已售1件;

查看订单号为146058333524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美羊羊安奈儿精品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运单号码为888811331651,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专柜2017秋款中大男童圆领长袖卫衣男孩上衣AB731528,价格为人民币131元,累计评价0,已下架;

查看订单号为146058333520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美洋洋童衣馆”,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814344424533,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2017秋冬新款男童圆领长袖针织衫T恤AB731528商场同款,价格为人民币167元,已售1件;

查看订单号为146064046551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童装天使兔童衣馆”,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889675368063317890,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男童长袖卫衣T恤2017秋装新款休闲T恤打底衫AB731528,价格为人民币119元,累计评价0。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5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系公证文本且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7427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8年5月21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邵*现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打开谷歌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网页,输入账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宝贝”。

查看订单号为146064046552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咪兔童装”,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运单号码为3361259120633,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专柜2017秋装新款男童男大童圆领长袖卫衣AB731528,价格为人民币119元,累计评价0,交易成功0,已下架;

查看订单号为146064046553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开心淘安奈儿正品童装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圆通快递,运单号码为889675368063317890,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正品男童圆领长袖卫衣17秋款AB731528中大童T恤衫上衣,价格为人民币131元,已售1件;

查看订单号为146064046554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薇兔屋”,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百世快递,运单号码为50939780008648,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男童2017秋冬新款圆领长袖卫衣打底衫T恤AB731528专柜正品,价格为人民币95元,已售1件;

查看订单号为146064046555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贵族宝贝童装屋”,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889675220889741133,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2017秋装新款男童圆领长袖卫衣儿童套头衫AB731528正品,价格为人民币131.45元,已售1件;

查看订单号为146121643666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童装爱尚兔”,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889674835131983137,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男小童2017春新款圆领长袖卫衣宝宝卡通T恤衫XB811517,价格为人民币92元,已售1件。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5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系公证文本且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7428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8年5月21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邵*现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打开谷歌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网页,输入账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宝贝”。

查看订单号为146121643667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童衣柜”,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圆通快递,运单号码为813811051088,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2018春装新款男小童圆领长袖卫衣XB811517安奈尔正品,价格为人民币92元,已售1件;

查看订单号为146121643668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Sunnybaby童装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百世快递,运单号码为211549891022,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圆领长袖卫衣2018春装新款男孩长袖T恤XB811517,价格为人民币129元,已售1件;

查看订单号为146121643669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童衣阁”,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889676265324236082,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2017秋装新款男童圆领长袖卫衣儿童套头衫AB731528正品,价格为人民币132元,已售1件;

查看订单号为146019497262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聪明兔童装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百世快递,运单号码为220146472297,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男童T恤2018春季新款男小童圆领长袖卫衣XB811517专柜正品,价格为人民币92元,已售1件,评价2。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5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系公证文本且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7429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8年5月21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邵*现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打开谷歌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网页,输入账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宝贝”。

查看订单号为146019497261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童装伊哥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814165992079,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男小童T恤2018春装新款儿童圆领长袖卫衣打底衫XB811517,价格为人民币92元,已售1件;

查看订单号为146019497263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兔宝贝品牌童装”,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运单号码为632842210160,商品名称为Annil安奈儿童装小男童T恤2018春圆领长袖卫衣专柜正品XB811517,价格为人民币118元,已售1件;

查看订单号为146019497264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小兔的寻衣启示”,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全一快递,运单号码为113108784316,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正品2018春装新款男小童圆领长袖卫衣XB811517,价格为人民币92元,已售1件;

查看订单号为146019497260845538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精品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全一快递,运单号码为113108784316,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男小童圆领长袖卫衣2018春装新款男孩长袖T恤XB811517,价格为人民币92元,已售1件。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5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系公证文本且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9063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8年5月16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兵现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网页,输入账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宝贝”。

查看订单号为159867594437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凤尚专卖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889671900139569995,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2017秋冬新款男童圆领长袖针织衫T恤AB731528商场同款,价格为人民币131元,总销量2件,天猫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公司名称为南昌市凤尚服饰有限公司;

查看订单号为159867594438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annil安奈儿蓓恩贝专卖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运单号码为494615496568,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男小童T恤2018春夏新款儿童圆领长袖XB811517,价格为人民币92元,月销量1,累计评价0,天猫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公司名称为无锡蓓恩贝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7月10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关于(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9065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8年5月16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该处工作人员叶倩云在该处收到《圆通速递》(运单号为889671900139569995)包裹1份;

2018年5月30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兵拆开包裹后,内有衣服1件,对商品进行拍照后,由该处公证员予以封存后,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楼*兵收取。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7月10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关于(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9064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8年5月16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该处工作人员叶倩云在该处收到《中通快递》(运单号为494615496568)包裹1份;

2018年5月30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兵拆开包裹后,内有衣服1件,对商品进行拍照后,由该处公证员予以封存后,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楼*兵收取。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7月10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上述原告《公证书》均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6485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8年11月25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2月3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兵现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网页,输入账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宝贝”。

查看订单号为159704605109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小樱桃正品代购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889724353164903707,商品名称为Annil/安奈儿童装专柜正品2018春款小男童圆领长袖卫衣XB811517,价格为人民币169元,累计评价为1;

查看订单号为159704605110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漂洋过海1789”,被诉侵权商品图片,商品名称为Annil安奈儿童装专柜同款2018春款男小童长袖T恤衫XB811517,价格为人民币118元,状态为退款成功;

查看订单号为159704605111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童装创景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运单号码为336123686451,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2017新款男童圆领卫衣长袖针织T恤AB731528商场同款,实付款为人民币131.45元;

查看订单号为159704605112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小兔儿乖乖的窝”,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百世快递,运单号码为220146472294,商品名称为安奈儿小男童长袖卫衣2018春装新款XB811517儿童卡通T恤衫针织衫,实付款为人民币128元,累计评价0,交易成功0,此宝贝已下架;

查看订单号为159704605113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专柜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运单号码为3361273208462,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2017秋装新款中大童男童长袖针织卫衣T恤外套AB731528,实付款为人民币131元。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12月4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系公证文本且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6486号《公证书》,2018年11月25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2月3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兵现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网页,输入账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宝贝”。

查看订单号为159704605114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童装小白兔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号码为3101769881232,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2017秋装男童长袖卫衣T恤男生休闲T恤打底衫AB731528,实付款为人民币169元;

查看订单号为159704605115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d[s125406253]”,被诉侵权商品图片,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男童T恤2017秋冬新款中大童圆领长袖短款卫衣AB731528,实付款为人民币118元,状态为退款成功;

查看订单号为159704605116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乐辰童装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2017秋款中大童男童长袖针织卫衣T恤外套AB731528,实付款为人民币119元,状态为退款成功;

查看订单号为159704605117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正品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号码为3831755102269,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2017秋装新款AB731528卫衣T恤衫儿童针织衫中大童长袖,实付款为人民币148.62元,累计评价0,交易成功0;

查看订单号为159704605118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Annil童装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运单号码为494594656301,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专柜同款正品2017秋装新款男童圆领长袖卫衣AB731528,实付款为人民币131元。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12月4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系公证文本且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6487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8年11月25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2月3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兵现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网页,输入账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我的淘宝”下的“已买到宝贝”。

查看订单号为159736496921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小屋”,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运单号码为7701904948546,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专柜正品2017秋装新款男童男大童圆领长袖卫衣AB731528,实付款为人民币121.89元;

查看订单号为159736496922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童装兔商城”,被诉侵权商品图片,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男童T恤2017秋冬新款中大童圆领长袖短款百搭卫衣AB731528,实付款为人民币131元,累计评价0,交易成功0,状态为退款成功;

查看订单号为159736496923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童装兔宝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889713626376550944,商品名称为AB731528,实付款为人民币131.45元;

查看订单号为159736496924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童装总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运单号码为3361235927635,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专柜正品2017秋装新款男中大童圆领长袖卫衣AB731528,实付款为人民币116元;

查看订单号为159736496925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好好安奈儿童装店”,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号码为3101744629819,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2018春夏新款男小童长袖T恤针织衫专卖店正品XB811517,实付款为人民币117元;

查看订单号为159735496926535120的订单详情,见相关页面,记载如下:商家为“安奈儿双子星童装坊”,被诉侵权商品图片,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运单号码为3361242922485,商品名称为安奈儿童装正品2018春装新款男小童圆领长袖卫衣XB811517,实付款为人民币92元。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12月4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系公证文本且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原告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关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内容显示如下:第1517368号,商标为 ,注册人为深圳市岁孚实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袜”,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2月7日至2011年2月6日;

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

2014年3月25日,变更后注册人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该上述抗辩证据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的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内容显示,如下:第1285969号,商标为 ,注册人为深圳市岁孚实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针织品(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婴儿裤、制服、内衣裤、裤子”,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6月21日至2009年6月20日;

2003年12月14日,受让人为深圳市岁孚服装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4日,受让人为曹璋310105196906182435;

关于《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内容显示,如下:第1285969号,商标为 ,注册人为曹璋310105196906182435,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针织品(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婴儿裤、制服、内衣裤、裤子”,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

2014年3月25日,变更后注册人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该上述抗辩证据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的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商标注册证》,内容显示,如下:第15528285号,商标为 ,注册人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外套、裙子、衬衫、针织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内容显示,如下:第15528535号,商标为 ,注册人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睡袋、舞衣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

关于《商标注册证》,内容显示,如下:第13944687号,商标为 ,注册人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睡袋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

该上述抗辩证据有原件,本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的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天眼查专业版企业信用报告》,报告生成时间为2019年6月22日,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岁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曹璋,经营状态为注销,股东为徐*利、王*青、曹璋。

关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报告生成时间为2019年6月22日,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曹璋,经营状态为注销,主要人员包括王*青、徐*利、曹璋等。

该上述抗辩证据用以抗辩证明深圳市岁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关联性,本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的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深圳市“驰名商标”《名单》网页打印件,关于《荣誉证书》《绿色选择推荐证书》《关于第10829663号“安奈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001804号)《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2011深圳妈妈最信赖的十大婴幼儿品牌》《2005深圳百强商业超级品牌》《中国最受消费者欢迎的十大消费品牌》《首届深圳十大最具知名度品牌》《ISO证书》《荣誉证书》《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商品》《证书》《优秀创新奖证书》,均涉及安奈儿的荣誉。

该上述抗辩证据部分有原件,被告用以抗辩证明安奈儿的知名度和行业认可度。

本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的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2017、2018新款服装《宣传册》,被诉侵权AB731528男童圆领长袖卫衣图片。

该上述抗辩证据部分有原件,被告用以抗辩证明2017年上市新衣1700款,被诉侵权商品AB731528款仅为其中一款,被告2018年上市新衣1900款,被诉侵权商品XB811517款和XB811548款(米白色)仅为其中两款。

本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的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外发加工合同》《对账单》《安奈儿生产公司生产计划入库单》《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03087167、№03886028、№13898783、№14089103、№07243492)《Annil外发加工合同》(№13898783、№14089103),汇总《全国范围内涉案款项的销售统计情况》,被告抗辩证明被诉侵权AB731528、XB811517、XB811548款商品在涉案地区总销售量为16725件和总零售额人民币2003890元。

本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联销合同》《合作合同》《联营合同书》《专柜经营合同》《品牌专柜经营合同书》《联合销售合同》《商品营销合同书》《专柜商品合同书》《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3月),该上述抗辩证据有原件,被告抗辩证明被诉侵权AB731528款商品实际入库数量为14426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8195元,被诉侵权XB811517款商品实际入库数量为7561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9108.78元,被诉侵权XB811548款商品实际入库数量为5879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9943元,被告抗辩证明2017年被告净利润5.2%,2018年被告净利润5.7%,被告认为原告请求赔偿金额严重崎高,原告不予确认。

本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3月),被告2017年度共销售衣服11943164件,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4112934.69元;

被告2018年度共销售衣服13615592件,实现净利润人民币69196076.74元。

该证据无原件,被告抗辩证明原告请求赔偿金额严重崎高,原告不予确认。

本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民事起诉状》(无原件),2018年9月14日,原告起诉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案被告,原告请求保护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

关于《民事起诉状》(有原件),2018年9月17日,原告起诉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案被告,原告请求保护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

关于《民事起诉状》(有原件),2018年9月17日,原告起诉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案被告,原告请求保护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

关于《民事起诉状》(有原件),2018年9月17日,原告起诉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和本案被告,原告请求保护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

关于《民事起诉状》(有原件),2018年9月14日,原告起诉济南嘉华购物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案被告,原告请求保护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

关于《民事起诉状》(有原件),2018年9月14日,原告起诉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振兴街购物中心和本案被告,原告请求保护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

关于《民事起诉状》(有原件),2018年8月15日,原告起诉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原告请求保护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

关于《民事起诉状》(有原件),2019年2月18日,原告起诉本案被告,原告请求保护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

关于《民事起诉状》(有原件),原告起诉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和本案被告,原告请求保护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

关于《民事起诉状》(有原件),2019年1月20日,原告起诉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和本案被告,原告请求保护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

关于《民事起诉状》(有原件),2019年1月15日,原告起诉宁波二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本案被告,原告请求保护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

关于《民事起诉状》(有原件),2019年1月16日,原告起诉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和本案被告,原告请求保护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

关于《民事起诉状》(有原件,系本案),2019年4月1日,原告再次起诉本案被告,原告请求保护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原告要求本案被告全国范围内(除北京、上海、山东、济南外)的行为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

该上述抗辩证据部分有原件,被告抗辩证明原告有滥用权利之嫌,原告确认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起诉销售商以及本案被告。

本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三、庭审相关信息,本院予以在卷佐证 原告诉称被告制造、销售侵权;

原告确认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起诉销售商以及本案被告;

原告认为不是重复起诉;

原告未提交合理费支出单据;

原告请求法定赔偿。

庭审中,被告确认制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

庭审中,被告辩称:针对被告制造侵权,原告重复起诉;

被告系非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被诉侵权标识未侵害第17225013号 商标专用权;

原告请求赔礼道歉,缺乏依据;

原告维权有过滥之嫌。

原告当庭提交的7件公证封存的外包装箱。

其中6件系证物袋封存,署有“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的名称,封存日期为2017年12月2日的证物袋,记载“中通467071586172”的字样;

封存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的证物袋,记载“韵达3941148919486”的字样;

封存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的证物袋,记载“中通481118684841”的字样;

封存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的证物袋,记载“申通3353939468380”的字样;

封存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的证物袋,记载“中通494615496568”的字样;

封存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的证物袋,记载“圆通889671900139569995”的字样。

另1件系外包装盒封存,封存时间为2018年3月7日,贴有“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封条,加盖了该公证处的印章,并标注“(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3157号”的字样。

当庭拆开(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3157号公证封存外包盒,内有深绿色的被诉侵权商品卫衣的衣领吊牌上显示“ ”标识,该卫衣上显示被诉侵权标识以及吊牌《合格证》,该《合格证》上显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电话(0755)28****66,网址www.annil.com,品牌为‘安奈儿’, 标识”;

内有塑料袋上显示 标识以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

内有中通快递运单上显示运单号为481247245681,收件人为邵先生,电话为18368886160,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清泰街346号大厦3楼313室,寄件人为郑先生,电话为0817-2238622,地址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红光路美宇1227购物广场下沉式广场超博儿童;

有《售后服务卡》上显示“四川超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当庭拆封封存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的证物袋,该外包装袋上有“义乌市公证处”的封条,并加盖了该公证处的印章,显示手写“封存日期2018年5月30日”“圆通889671900139569995”的字样。

当庭拆封后,内有灰色的男童卫衣的衣领吊牌上显示“ ”标识,该卫衣上显示被诉侵权标识以及吊牌《合格证》,该吊牌《合格证》上显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电话(0755)28****66,网址:www.annil.com,品牌为‘安奈儿’”;

内有黄色的环保袋是显示⺡ 标识;

内有塑料袋上显示⺢ 标识以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

内有《发货单》上显示“金额为人民币239元,颜色为浅暮花灰、安奈儿红,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商店名称为安奈儿凤尚专卖店”。

当庭拆封封存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的证物袋,该外包装上有“义乌市公证处”的封条,并加盖了该公证处的印章,显示手写“封存日期2018年5月30日”“中通494615496568”的字样。

当庭拆封后,内有白色的男童卫衣的衣领上显示⺣ 标识,该卫衣上显示被诉侵权标识和吊牌《合格证》,该吊牌《合格证》上显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电话(0755)28****66,网址www.annil.com,品牌为‘安奈儿’,⺤ 标识”;

内有黑色的环保袋上显示⺥ 标识;

内有塑料袋上显示⺦ 标识以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

当庭拆封封存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的证物袋,该外包装上有“义乌市公证处”的封条,并加盖了该公证处的印章,有手写的“封存日期:2018年3月23日”“申通3353939468380”字样。

当庭拆封后,内有灰色的男童卫衣衣领吊牌上显示⺧ 标识,该卫衣上显示被诉侵权标识以及吊牌《合格证》,该吊牌《合格证》上显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电话(0755)28****66,网址www.annil.com,品牌为‘安奈儿’,⺨ 标识”。

当庭拆封封存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的证物袋,该外包装上有“义乌市公证处”的封条,并加盖了该公证处的印章,显示手写“封存日期:2018年3月23日”“中通481118684841”的字样。

当庭拆封后(天猫网),内有绿色的男童卫衣的衣领吊牌上显示⺩ 标识,该卫衣上有被诉侵权标识以及吊牌《合格证》,该吊牌《合格证》上显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电话(0755)28****66,网址www.annil.com,品牌为‘安奈儿’,⺪ 标识”;

内有《发货单》上显示“单价为人民币239元,实付总额为131元,卖家店铺为安奈儿文攀专卖店,付款时间是2018年3月4日”;

内有《售后服务保障卡》上显示“⺫ ”标识。

当庭拆封封存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的证物袋,该外包装上有“义乌市公证处”的封条,并加盖了该公证处的印章,显示手写“封存日期:2017年12月1日”“韵达3941148919486”的字样。

当庭拆封后(天猫网),内有绿色的男童卫衣的衣领吊牌上显示⺬ 标识,该卫衣上有被诉侵权标识以及吊牌《合格证》,该吊牌《合格证》上显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电话(0755)28****66,网址www.annil.com,品牌为‘安奈儿’,⺭ 标识”。

当庭拆封封存日期为2017年12月2日的证物袋,该外包装上有“义乌市公证处”的封条,并加盖了该公证处的印章,显示手写“封存日期:2017年12月2日”“中通467071586172”的字样。

当庭拆封后,内有绿色的男童卫衣的衣领吊牌上显示⺮ 标识,该卫衣上有被诉侵权标识和吊牌《合格证》,该吊牌《合格证》上显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电话(0755)28****66,网址www.annil.com,品牌为‘安奈儿’,⺯ 标识”;

内有黑色的环保袋上显示⺰ 标识;

内有塑料袋上显示⺱ 标识。

另,有32袋系非公证收货被诉侵权商品。

就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比对,双方发表比对意见。

原告比对意见,如下:1.两者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2.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是一只卡通的斗牛犬形象,脸部有一只“盼酷”品牌独有的大眼睛,整体颜色呈黑白色,头部上半部分呈黑色,脖子上戴有项圈,背部上方有一黑色的半圆,身体前倾,项圈呈白色圆形与棕色带的组合,狗的耳朵中间呈粉红色;

3.被诉侵权标识(AB731528款商品)(带有“布签”的服装),整体也为卡通斗牛犬形象,仅在斗牛犬嘴巴处多了一道黑色实线、眼睛及耳朵空白处形状及身体外侧线条略有差异,其他在整体构图、形态(均呈侧面站姿)、身体比例等均一致,两者构成近似;

4.被诉侵权标识(XB811517)(领子上显示⺴ 标识的服装),整体也为卡通斗牛犬形象,仅在嘴巴处多加了舌头(红色),耳朵上多戴有一耳环(银色),项圈为灰色实心的白色圆形与黑色带的组合,眼睛及耳朵空白处形状及身体外侧线条略有差异,其他在整体构图、形态(均呈侧面站姿)、身体比例方面等均一致,两者构成近似;

5.被诉侵权标识(XB811548)(衬衫款),整体也为卡通斗牛犬形象,仅在嘴巴处多加了舌头(红色),耳朵上多戴有一耳环(银色),项圈为灰色实心的白色圆形与黑色带的组合,眼睛及耳朵空白处形状及身体外侧线条略有差异,其他在整体构图、形态(均呈侧面站姿)、身体比例方面等均一致,两者构成近似。

比对结论:三款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两者构成近似。

被告比对意见,如下:1.同意原告上述区别点陈述;

2.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的耳朵是圆形,被诉侵权标志耳朵呈三角形;

3.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的狗的脑袋至耳根部的走向是直线且平行,而被诉侵权标识是向下的;

4.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的背部黑色阴影的形状是半圆形,而被诉侵权标识呈梯形。

被告比对结论为:三款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两者不相同。

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 被诉侵权标识 XB811517 AB731528 XB811548 本案被诉侵权商品经再封存后,本院已退回给原告保存。

原、被告一致意见,如下:本案生效后,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径付给胜诉方。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对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未经原告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范围内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亦不得实施其他损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争点: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AB731528、XB811517、XB811548款被诉侵权商品上;

被告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被告在AB731528、XB811517、XB811548款被诉侵权商品的吊牌《合格证》上标明制造商身份,且有被告⺻ 、⺼ 、⺽ 的注册商标。

争议焦点是:一是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适格的问题;

二是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害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三是被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争议焦点之一,关于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适格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据此,原告庭审前提交的署名“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以及署名“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的《民事起诉状》,存在重大瑕疵。

庭审时被告明确要求如期开庭并认可原告庭后补齐相关委托授权材料。

庭后原告在《委托授权书》即授权诉讼代理人之一为“张洁”并具有转委托授权的基础上,补交署名“张洁”的《(转)委托授权书》以及署名“张洁”的《民事起诉状》,本院认为,被告庭审认可原告庭后补正相关委托授权材料,本院予以采纳,视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适格,但必须指出,为提高庭审效率,本院不鼓励原告在诉讼代理人授权上的重大瑕疵。

争议焦点之二,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害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公证取证被诉侵权行为时间为2018年,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侵害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是被诉侵权标识系商标性使用;

二是两者商品类似;

三是两者容易导致混淆。

本案中,首先,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系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的问题。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侵害商标权本质上是对识别功能的破坏,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

若被诉侵权标识使用部位以及使用面积实际替代被告自有标识而起到识别来源的功能,那么该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系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服装胸前显著部位,而被告自有⻁ 、⻂ 、⻃ 注册商标使用在服装内的“布签”上、吊牌《合格证》上、服装衣领上且使用面积远远小于被诉侵权标识,故被诉侵权标识实际替换被告标识起到识别来源的功能,故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系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被告关于“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两者商品类别相同的问题。

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等,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商品类别亦是服装,两者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再次,关于两者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问题。

被诉侵权标识系“一只卡通的斗牛犬形象”图形商标,与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相比,仅在嘴巴处、耳朵上、项圈颜色组合上,眼睛及耳朵空白处形状及身体外侧线条上略有差异,其余在整体构图上、形态上(均呈侧面站姿)、身体比例上等与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均一致,且两者使用在相同商品上,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被告关于“两者不相同”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诉侵权标识侵害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

争议焦点之三,关于被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该地域性及于全国境内而不是全国的某个或某几个区域,人民法院判决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亦及于全国地域,故原告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外)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400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侵害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侵害商标权主要是侵害财产权,本案赔偿数额可弥补原告商誉损失,故原告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或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利益均难以查清,本院综合原告未提交商标知名度证据,被告侵权性质,抗辩证据,原告未提交合理费支出以及原告庭后补齐相关授权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维权费计算至赔偿数额之内。

庭审中,原告将《起诉状》请求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变更为请求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法定最高赔偿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为保护知识产权,本案判赔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722501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人民币30800元,其余由原告自负。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径行支付。

若被告未径付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并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 翠 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启 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娟(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