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民终5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广艳,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广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