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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鸿鹏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12061号
案件名称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鸿鹏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市鸿鹏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2061号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B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868035X1。

法定代表人:蔡宏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鸿鹏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泉源路**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XY1Y998。

法定代表人:姚猛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鸿鹏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2019年10月30日,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晋江市鸿鹏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依法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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