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0103民初14510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荏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
经营者:周瑞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