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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岭下天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2072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岭下天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岭下天福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2072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岭下天福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岭下花园4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20。

经营者袁东波,男,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戴坊镇麦坑村麦坑一组,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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