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2072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岭下天福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岭下花园4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20。
经营者袁东波,男,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戴坊镇麦坑村麦坑一组,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