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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欢庆烟酒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0103民初14511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欢庆烟酒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欢庆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0103民初14511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荏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XX路XX号。

经营者:陈同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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