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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乾源治金设备有限公司、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知民初11号
案件名称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乾源治金设备有限公司、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乾源治金设备有限公司;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11号 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E,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乾源治金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U,,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田龙路**新城壹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

被告: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P,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黄智华。

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乾源治金设备有限公司、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缴诉讼费156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回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4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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