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511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东区隆诺五金工具商行,住所地:河**五金市场****。
经营者:蒋兴隆,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东区隆诺五金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以已与被告自愿达成赔偿6000元的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