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10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4751。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建安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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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西平县杨庄乡窦庄负责人:邓永健,系西平县建安加油站投资人。
被告:邓永健,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领,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西平县建安加油站、邓永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王俊,被告西平县建安加油站、邓永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领,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平县建安加油站、邓永健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平县建安加油站、邓永健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平县建安加油站、邓永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