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06号 原告:朱龙,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科,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博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哲。
被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燕,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龙诉被告青岛博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博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