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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龙与青岛博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知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朱龙与青岛博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龙;青岛博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06号 原告:朱龙,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科,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博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哲。

被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燕,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龙诉被告青岛博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博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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