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7144号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院收到起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对被诉人新会区睦洲镇通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
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诉人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起诉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诉人向起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3.判令被诉人承担本案的调查取证费2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1100元;
4.判令被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
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经核准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现被诉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起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起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被诉人(注册号:440782600563883)已于2019年6月17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现已不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故起诉人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