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22号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5。
法定代表人:徐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文崔。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霆,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福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18日,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