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1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善惠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社区白天鹅17号。
经营者:林建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善惠商行(以下简称善惠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对被上诉人双飞人公司所主张的被侵权产品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上是否与上诉人善惠商行出售被控侵权商品一致及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等方面的事实认定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善惠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袁 银 平审判员 黄 振 东审判员 袁 钰 钟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宣春华(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