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564号原告(反诉被告):赵仁江,男,白族,1968年10月21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昊,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豪,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威德厮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曹丰路****。
法定代表人:汪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柱,江苏凯尔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仁江与被告苏州威德厮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
2019年7月31日,被告苏州威德厮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
2019年9月25日,本诉原告赵仁江以及反诉原告苏州威德厮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本诉原告赵仁江与反诉原告苏州威德厮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均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反诉原告苏州威德厮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二、准许原告赵仁江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为4100元,由赵仁江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944元,由苏州威德厮模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