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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安电工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42号
案件名称广州中安电工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中安电工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中安电工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均禾大道自编****。

法定代表人:刘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中国科技开发院**楼601/div> 法定代表人:林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中安电工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由和理由:(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中科公司主张中安公司在网络电商平台上实施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且中科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本案可以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科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等,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经济和有利。

中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中科公司主张中安公司在京东商城“中安高新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型号为ZA-PC03-06的产品侵害其专利号ZL20141062XXXX.X、名称为“一种安全插座的防水结构”的发明专利权,并提交了初步证据,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的(2019)深南证字第10463号公证书等。

中安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等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科公司可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中安公司主张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中安公司关于本案可以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有关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管辖的规定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中,中科公司在京东商城的“中安高新官方旗舰店”下单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上述交易过程中,网站仅仅是双方交易的媒介,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并不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依据该条规定确定本案管辖。

综上,中安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晓兰审判员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汪妮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42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任晓兰 审判员:于志涛、崔宁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汪妮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31日 涉案专利 “一种安全插座的防水结构”发明专利(ZL20141062XXXX.X) 关键词 管辖;

发明;

被告住所地;

侵权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中安电工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广州中安电工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因专利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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