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8298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陈道杰。
委托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福兴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监利县汪桥镇中坊村/div>法定代表人刘勤。
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高哥粮油店,住,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水渡坪社区万家丽北路**(长沙水渡河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div>经营者高亮,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湖北福兴米业有限公司、长沙县湘龙街道高哥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