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阳区季正欣商店,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演礼社区iv> 经营者:季正欣。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季正欣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鲁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446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季正欣名下的银行存款4512元,其中446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5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