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398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元华,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元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王元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俞海苓审 判 员 陈璐旸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