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68号 原告:陈学军,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景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中路206号3幢三层和一层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091675211。
法定代表人:李河源。
原告陈学军与被告浙江景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陈学军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学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陈学军负担。
原告陈学军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