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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四达液压机厂与常山县天佑液压机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204号
案件名称常山县四达液压机厂与常山县天佑液压机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山县四达液压机厂;常山县天佑液压机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04号 原告:常山县四达液压机厂(普通合伙),经营场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城外港工业区。

诉讼代表人:季孝文,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春,公司员工。

被告:常山县天佑液压机厂,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占良,厂长。

原告常山县四达液压机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常山县天佑液压机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常山县四达液压机厂(普通合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春、被告常山县天佑液压机厂的诉讼代表人占良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10月15日,原告常山县四达液压机厂(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山县四达液压机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山县四达液压机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常山县四达液压机厂(普通合伙)负担。

原告常山县四达液压机厂(普通合伙)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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