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12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沂健生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县泰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安云辰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国食品城西院一层A区111号,经营者孟辉,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健生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安云辰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2019年9月10日,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建林未能按照法院开庭的要求提交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为无效代理,视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