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3969号 申请执行人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NewEraCapCo,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布法罗市埃利沃特大街86号(86EllicottStreet,Buffalo,NewYork,USA)。
被执行人韩健,女,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申请执行人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NewEraCapCo,Inc.)与被执行人韩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韩健赔偿申请执行人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9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韩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韩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韩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韩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
截至2019年10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韩健拒不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韩健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韩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