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43号 原告:于家浩,男,1996年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智精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源头路2号五号楼一单元1404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正。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家浩诉被告青岛国智精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家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家浩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