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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贵阳花溪惠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947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贵阳花溪惠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惠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94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510353002。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110389642。

被告:贵阳花溪惠诚超市,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大水沟。

经营者:钱秀英,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本院在审理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贵阳花溪惠诚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阳花溪惠诚超市达成协商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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