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827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福仁,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福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