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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许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刑更2383号
案件名称2383许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健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刑更2383号罪犯许健。

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7)苏0106刑初1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6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9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9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许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许健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3月获得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许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许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一日(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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