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47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真实烟酒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楼18号内1号楼6号104、105。
经营者:单文武,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真实烟酒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