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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口龙华正利建材商行、佛山市融生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琼01民初473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口龙华正利建材商行、佛山市融生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正利建材商行;佛山市融生厨卫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01民初47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

被告:海口龙华正利建材商行。

经营者:黄银花。

被告:佛山市融生厨卫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龙华正利建材商行、佛山市融生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体现,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用19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慧人民陪审员 林春妙人民陪审员 李达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淑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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