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3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双流区华旺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星月社区月星路57、59号。
经营者:杨晓霞,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麟,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孝松,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双流区华旺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流区华旺超市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双流区华旺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流区华旺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双流区华旺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