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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市鹏东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9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市鹏东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鹏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初115号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鹏,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鹏东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颐和房产经纪服务中心一层。

法定代表人:米丽新,该公司总经理。

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市鹏东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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