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初115号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鹏,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鹏东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颐和房产经纪服务中心一层。
法定代表人:米丽新,该公司总经理。
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市鹏东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