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梅县志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孔垅镇105国道铁路桥。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磊,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张记粮油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车站路水木兰亭106-109号门面。
经营者:童敏,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洪峰,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梅县志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被上诉人涟源市张记粮油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黄梅县志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磊、仙桃市米业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涟源市张记粮油批发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洪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系黄梅县志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涟源市张记粮油批发商行是否合法取得被诉侵权商品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梅县志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