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84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弘弘旺五金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26号佳晟物资广场D6A区1号。
经营者:刘连珍。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弘弘旺五金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