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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恒丰水暖器材销售中心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9知民初38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恒丰水暖器材销售中心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区恒丰水暖器材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知民初3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恒丰水暖器材销售中心。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彩龙国际商贸广场A-2-101。

注册号:130902600161925。

经营者:高树奎。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恒丰水暖器材销售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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