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小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刑初3219号
案件名称张小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小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321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小龙,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羁押,3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明月、赖红艳,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月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龙及其辩护人杨明月、赖红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7月开始,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小龙在其租住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兴路53号602房,从事生产、销售假冒“H3C”、“HUAWEI”、“HP”注册商标的光模块的活动。

被告人张小龙根据一QQ昵称为“盛某”的人(身份不详)提出的订单要求,从生产光模块的工厂购进光模块,贴上假冒“HUAWEI”、“H3C”、“HP”注册商标标识后,将光模块、说明书装进相应品牌的包装盒完成产品包装。

其后,被告人张小龙根据“盛某”提供的买家地址进行发货,“盛某”则通过在张小龙经营的淘宝店铺下订单的方式向其支付货款。

2019年3月1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兴路53号楼下将准备给买家发货的被告人张小龙抓获归案,当场从快递包裹内查获假冒“HUAWEI”注册商标的光模块(型号OSXO10000P/N02318170)166个,随后在其家中查获不同型号的假冒“H3C”注册商标光模块共107个、假冒“H3C”商标标识16511个;

不同型号的假冒“HP”注册商标光模块共14个、假冒“HP”商标标识229个、包装盒56个、白某83个、说明书110份;

假冒“HUAWEI”商标标识2078个;

无商标光模块618个、测试仪1台、电脑主机2台及华为手机1部。

经核对淘宝交易记录,被告人张小龙已生产、销售的假冒“H3C”、“HUAWEI”、“HP”注册商标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5000元;

现场查获的假冒“HUAWEI”、“H3C”及“HP”注册商标产品共计价值约236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小龙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张小龙承认控罪,但辩称195000元是淘宝交易总金额,里面有12多万元是违法的,民警有做违法订单汇总表有统计,和“盛某”合作一段时间后说生意难做,说有些客户要带特殊标签的,他说不会特别多,会让他朋友把标签打印好给我,我当时没有想的会触犯到刑法,是为了维持和“盛某”的裸模块生意,也没有另外加钱就同意了,整个过程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盛某”都是主导的角色,我是辅助角色。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关于张小龙的涉案金额,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已销售带标签模块金额计算为195000元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应以公安机关在证据卷第2卷中101页至109页统计的全部销售金额为准,以销售105235元,未销售23610元,合计128845元,作为认定金额。

2、被告人张小龙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次要的辅助地位,系帮助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小龙只是按照“盛某”的安排,将“盛某”要的货物按“盛某”的要求发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的地位。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7月开始,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小龙在其租住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兴路53号602房,从事生产、销售假冒“H3C”、“HUAWEI”、“HP”注册商标的光模块的活动。

被告人张小龙根据一QQ昵称为“盛某”的人(身份不详)提出的订单要求,从生产光模块的工厂购进光模块,贴上假冒“HUAWEI”、“H3C”、“HP”注册商标标识后,将光模块、说明书装进相应品牌的包装盒完成产品包装。

其后,被告人张小龙根据“盛某”提供的买家地址进行发货,“盛某”则通过在张小龙经营的淘宝店铺下订单的方式向其支付货款。

2019年3月1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兴路53号楼下将准备给买家发货的被告人张小龙抓获归案,当场从快递包裹内查获假冒“HUAWEI”注册商标的光模块(型号OSXO10000P/N02318170)166个,随后在其家中查获不同型号的假冒“H3C”注册商标光模块共107个、假冒“H3C”商标标识16511个;

不同型号的假冒“HP”注册商标光模块共14个、假冒“HP”商标标识229个、包装盒56个、白某83个、说明书110份;

假冒“HUAWEI”商标标识2078个;

无商标光模块618个、测试仪1台、电脑主机2台及华为手机1部。

经核对淘宝交易记录,被告人张小龙已生产、销售的假冒“H3C”、“HUAWEI”、“HP”注册商标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5000元;

现场查获的假冒“HUAWEI”、“H3C”及“HP”注册商标产品共计价值约236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涉案的假冒“H3C”、“HUAWEI”、“HP”注册商标光模块、商标标识、说明书、包装盒、测试仪、电脑主机及华为手机等(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抓获被告人时在其身中查获了166个假冒华为光模块、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家中查获涉案的华某、华为、惠普等品牌的说明书等,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电脑中提取到其与备注名为“盛某”等人7月2日至今的聊天记录进行提取,对张小龙登陆的关联支付宝账号的交易界面进行截图提取、抓获经过、被告人张小龙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未授权证明、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处缴获的涉案光模块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格证明,证实涉案的光模块的市场销售价格分别为1000元、2840元、45000元、价格证明鉴定书、证实涉案的光模块市场销售价为3000元、惠普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市场销售价格为906元、1938元、营业执照复印件、华为商标注册证证明核定使用商品有通讯模块、提取销售的总金额为122665元,现场查获的惠普总金额为6180元、惠普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的两种模块已经停止在中国市场销售,委托授权书、情况说明、QQ聊天记录、账户信息及银行卡交易记录、鉴定意见,宝安物价中心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华某光模块价值为385350元,华为认定的总价是428280元、调取证据通知书、淘宝交易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罗某的证言;

曹某:是被告人的妻子,证实2019年3月19日21时30分左右,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查获一批华为的光模块,还没有张贴商标的光模块和还没有组装的裸模块,家里面的光模块是丈夫经营的,丈夫从工厂进货到家的半成品,然后丈夫组装,组装好后邮寄给买家,其知道丈夫组装的光模块有惠普、华为、华某,辨认出张小龙是其丈夫。

辨认出丈夫准备发邮寄的光模块。

罗某:当天晚上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了一批物品,辨认出被告人张小龙,辨认出从其家中查获的光模块。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员工,受公司的委托去报警。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小龙的供述与辩解;

我当时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兴路53号602房的家中,将被卖出去假冒注册商标的光模块快递给卖家,我下去的时候民警把我邮寄光模块扣押了,然后我带民警去了我的家中,民警查获标贴和华为华某的包装盒说明书,及电脑测试机和本人的两部手机,我制造品牌的光模块是传输设备,我之前在光模块的公司上班,离职后我从2018年7月份开始从“盛某”那里接单,带包装的光模块“盛某”会给我稳定的订单,“盛某”会把自己要贴标的品牌表示和包装盒邮寄给我,我就开始在我的家中进行贴标和包装,贴标好后将这些标贴好的产品邮寄给买家,我发货完后“盛某”会在我淘宝上下订单的方式支付这笔钱。

我销售加工贴标包装的华某、惠普、华为没有授权,我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我先把大品牌的标识贴在光模块上,将一些小的防伪标识贴上去,然后把光模块放入包装盒,再放入说明书。

“盛某”是在网上认识的,他的真实姓名我不知道,只有QQ号码,我和他通过语音电话他是个男的,“盛某”有时候会有一、两个订单,有时候会有上百个订单,华为的光模块有35、40、70、110元的,惠普的光模块有35、40元的。

我从开始销售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光模块到现在,销售金额应该有20万元,盈利应该有7、8万元,民警在我准备邮寄的包裹中扣押了166华为品牌的光模块,其中每个价格是105元,我能从中赚取15元。

千牛软件是淘宝一个后台管理软件,可以看到订单和物流信息,我辨认了交易记录,从2018年12月25日到2019年2月28日大概两个月的时间内“盛某”已经通过淘宝的方式向我支付195000元,其中带包装的是7、8万元,剩下的是裸模块的钱。

辨认出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的惠普、华为、华某的光模块,无商标表示的光模块,涉案的商标标识、包装盒一批,辨认出QQ账户信息,辨认出“盛某”的QQ账户信息,辨认出其邮寄快递时查获的涉案光模块,辨认出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的涉案光模块,辨认出“盛某”在其淘宝店下单的交易记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止通知书;

7.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告人支付宝交易记录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龙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小龙对涉案金额供述反复,对其辩解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以其和“盛某”的淘宝交易记录作为认定犯罪金额的依据。

被告人张小龙与“盛某”是合作关系,在犯罪中是自主和积极的,并非是次要和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小龙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光模块、标签、测试仪、电脑主机、包装盒、手机等,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