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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新站区斯尔曼百货商行、永康市喜兹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782号
案件名称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新站区斯尔曼百货商行、永康市喜兹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斯尔曼百货商行;永康市喜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782号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树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站区斯尔曼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

经营者:王晓萍。

被告:永康市喜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丙乾。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新站区斯尔曼百货商行、永康市喜兹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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