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8849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163228M。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美彪浓鞋业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洪宅垵富豪花园1栋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XXP6A95。
经营者:李小利。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青阳美彪浓鞋业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