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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青阳美彪浓鞋业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8849号
案件名称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青阳美彪浓鞋业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江市青阳美彪浓鞋业商行;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8849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163228M。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美彪浓鞋业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洪宅垵富豪花园1栋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XXP6A95。

经营者:李小利。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青阳美彪浓鞋业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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