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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坛思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史洪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民初337号
案件名称天津坛思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史洪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坛思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史洪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337号原告:天津坛思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卉路16号109。

法定代表人:伊拉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洪艳,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西青区三月餐厅经营者,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瑞斌,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系天津市西青区xx村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天津坛思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洪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坛思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坛思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天津坛思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王茜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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