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天地人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312号双恒创业园东科楼5层5101、5102室。
法定代表人:姚灿和,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生物医药园健康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魏祥符,公司财务总监。
原审被告: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新城15号地。
法定代表人:田南希。
原审被告: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109号8076-8078房。
法定代表人:吴永胜。
上诉人武汉天地人和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3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天地人和药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侵害商标权的情形下,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无管辖权,原审认定长沙市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长沙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当。
侵害商标权属于特别的侵权行为,在管辖上除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适用商标法相关的特别规定,并在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上诉人与另一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武汉,且被上诉人诉称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多数在武汉市,将案件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该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还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包括通过天猫发布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百艾抗菌洗液”,该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故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认定本案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于法有据。
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