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71号 原告:张林,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詹玉婷,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轩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10-330。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张林诉被告北京轩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2019年10月8日,原告张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0元,由原告张林负担。
原告张林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