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刑更1870号罪犯夏家春,男,汉族,1975年1月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皖019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家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夏家春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夏家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家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清单及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家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鉴于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18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家春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