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捷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68号桥头股份有限公司C203。
法定代表人:刘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金弘美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河背岭二路9号A栋4至5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罗松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捷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金弘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弘美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弘美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金弘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自拍杆”、专利号为201630146199.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人为金弘美公司,目前该专利尚在有效期内。
经调查,捷新公司制造、晶东公司的两个店铺销售的“自拍杆”产品与金弘美公司专利相同。
诉请判令捷新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晶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并判令捷新公司、晶东公司赔偿金弘美公司经济损失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捷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晶东公司,且晶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由于捷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亦位于深圳市,因此深圳市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又专门就深圳市两级法院的管辖范围作出规定,明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金弘美公司在深圳起诉捷新公司、晶东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捷新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捷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捷新公司负担。
捷新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从金弘美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来看,晶东公司是被控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住址在广州市,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更为合适。
另一方面,原审裁定径行认定捷新公司住所地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捷新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与事实和金弘美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符。
金弘美公司提交的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主要证据均为产品销售的证据,并无任何制造行为的直接证据,原审裁定由此而确定本案管辖,显系认定事实错误。
金弘美公司以及晶东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捷新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金弘美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因此,捷新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捷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捷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奕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