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337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代理人曾明泉、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盛荟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磊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盛荟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惠州盛荟城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惠州盛荟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