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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丽与汤井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380号
案件名称张海丽与汤井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海丽;汤井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80号 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井良,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汤井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丽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10日,原告张海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海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丽负担。

原告张海丽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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